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歐訊KG-928 APRS手機
2017年初,BH4TDV馬工和歐訊合作設計出一隻8W APRS手機:歐訊KG-928 淘寶官網連結。
在馬工的APRS QQ群 (QQ群號:94844288)裡下載了此手機的說明書和APRS AT設定指令集,可參考。另外還有設置寫頻程式,將來再放上。
我開團團購中,有興趣購買的OM可與我聯絡:line: id: bx2ai , FB: Huawei Su
2016年12月11日 星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第二次衛生機關緊急遠距無線電測試演練
中華民國105年第二次衛生機關緊急遠距無線電測試演練
測試時間:民國105年12月11日(週日)
參與測試電台:全國各地衛生機關業餘無線電電台
主控電台:BBB808 (電台位置:台北市南港區衛生福利部)
主控OP:BX2AI
參與人員:BV2OO, BU2BV, BX2AN, BU2BN
使用機器:Kenwood TS-480Hx
使用天線:40米單波段 End-Fedz Dipole (端點饋電單頻Dipole)
天線架設環境:衛福部大樓12F樓頂,線型Dipole東北東 - 西南西方向走向,東北東端天線離頂樓板約12米,西南西端天線離頂樓板約3米
Cable長度:30米

(圖:伸縮桿及Wire Dipole)
測試過程:
09:40 抵達衛生福利部大樓 (BX2AI, BU2BV)
10:00 待值班人員開放場地,器材搬至頂樓開始架設
10:00-10:15 勘查場地,決定架設10米伸縮鋁桿的位置及方式
10:15-10:45 利用角鐵及拉繩固定好10米伸縮桿
10:45-11:30 布設天線,訊號Cable線,裝設電源及無線電收發機
11:30-13:00 線上測試 (中午時間 BX2AN, BU2BV, BV2OO抵達)
13:30-13:40 微調天線西南西端方向角 (支撐繩固定位置往北方移動調整)
14:00-15:00 正式通訊測試演練
15:00-15:40 電台、天線及支撐桿撤收
15:40-16:10 測試後檢討會議
測試心得:
本次測試小弟受ARESV主委BV2OO余前輩指派擔任主控及電台架設負責人學習操作,因衛福部大樓目前仍無常設之電台天線,因此要能在短時間內架設起天線,並且要有一定的收發效率可與全國通聯是一項重要的準備要點。
初步天線的選擇有:倒V Dipole, End-fed 端點饋電 Dipole, T2FD, 全尺寸正V或水平Dipole…等;以上這些天線若要有足夠的效率操作於40米波段(7Mhz),天線高度最好有1/8 - 1/4 波長 (5米-10米高),衛福部大樓目前並無天線塔或天線桿,因此決定使用可portable架設的10米伸縮鋁桿來供作主要天線mast。
T2FD優點是免天線調協器(Tuner)即可多頻段工作,但發射效率是上述天線中最差的,架設時的拉撐力量也不小,因此被我排除於本次測試使用,全尺寸水平或V型Dipole,仍未在10米伸縮桿上作過測試,支撐強度是否足夠存在不確定性及風險;參考以往的自身使用和國外使用者的經驗,手上這條廠製的End-Fedz天線使用效果和全尺寸倒V Dipole相當,因此決定本次測試使用此天線。
十米伸縮桿利用上下兩組角鐵固定於避電針鐵桿上,穩固性足夠,上方外加三組拉繩,確保wire天線在拉撐時,伸縮桿仍可保持垂直。
天線及電台架設完成後,中午時間的測試,無線電機不開pre-amp的情況下,底噪約表頭值6-7,與宜蘭,新竹,高雄等電台完成預先測試,雙方通聯良好。
14:00 正式全國通聯測試演練,發現底噪升至表頭值9+,心想不妙,若遠方電台信號我收得不夠好,可能無法完全抄收,果然一小時的演練過程,有一些電台我抄收困難或甚至完全無法抄收。
第一次於此ARESV演練擔任主控,很感謝耐心在線上守聽的各地電台的配合和紀錄各電台的接收訊號報告,還有很多需要學習和精進。
改進事項:
1. 天線:T2FD天線雖然理論上發射效率比Dipole差,但它的接收噪音有可能是比Dipole要佳的,可得到較好的訊噪比;另外也許也可考慮全尺寸 Loop天線+Tuner。感謝BM2GJP的意見,也可考慮NVIS的天線。
2. 事前準備:準備最新資料的各地電台的呼號QTH log sheet,以及值機和負責人員。
3. 擔任主控口條和節奏的掌握,訊號不佳時的處理方式等仍需要加強。
4. 測試流程,本次忘記要請各電台Check-out。
測試時間:民國105年12月11日(週日)
參與測試電台:全國各地衛生機關業餘無線電電台
主控電台:BBB808 (電台位置:台北市南港區衛生福利部)
主控OP:BX2AI
參與人員:BV2OO, BU2BV, BX2AN, BU2BN
使用機器:Kenwood TS-480Hx
使用天線:40米單波段 End-Fedz Dipole (端點饋電單頻Dipole)
天線架設環境:衛福部大樓12F樓頂,線型Dipole東北東 - 西南西方向走向,東北東端天線離頂樓板約12米,西南西端天線離頂樓板約3米
Cable長度:30米

(圖:伸縮桿及Wire Dipole)
測試過程:
09:40 抵達衛生福利部大樓 (BX2AI, BU2BV)
10:00 待值班人員開放場地,器材搬至頂樓開始架設
10:00-10:15 勘查場地,決定架設10米伸縮鋁桿的位置及方式
10:15-10:45 利用角鐵及拉繩固定好10米伸縮桿
10:45-11:30 布設天線,訊號Cable線,裝設電源及無線電收發機
11:30-13:00 線上測試 (中午時間 BX2AN, BU2BV, BV2OO抵達)
13:30-13:40 微調天線西南西端方向角 (支撐繩固定位置往北方移動調整)
14:00-15:00 正式通訊測試演練
15:00-15:40 電台、天線及支撐桿撤收
15:40-16:10 測試後檢討會議
測試心得:
本次測試小弟受ARESV主委BV2OO余前輩指派擔任主控及電台架設負責人學習操作,因衛福部大樓目前仍無常設之電台天線,因此要能在短時間內架設起天線,並且要有一定的收發效率可與全國通聯是一項重要的準備要點。
初步天線的選擇有:倒V Dipole, End-fed 端點饋電 Dipole, T2FD, 全尺寸正V或水平Dipole…等;以上這些天線若要有足夠的效率操作於40米波段(7Mhz),天線高度最好有1/8 - 1/4 波長 (5米-10米高),衛福部大樓目前並無天線塔或天線桿,因此決定使用可portable架設的10米伸縮鋁桿來供作主要天線mast。
T2FD優點是免天線調協器(Tuner)即可多頻段工作,但發射效率是上述天線中最差的,架設時的拉撐力量也不小,因此被我排除於本次測試使用,全尺寸水平或V型Dipole,仍未在10米伸縮桿上作過測試,支撐強度是否足夠存在不確定性及風險;參考以往的自身使用和國外使用者的經驗,手上這條廠製的End-Fedz天線使用效果和全尺寸倒V Dipole相當,因此決定本次測試使用此天線。
十米伸縮桿利用上下兩組角鐵固定於避電針鐵桿上,穩固性足夠,上方外加三組拉繩,確保wire天線在拉撐時,伸縮桿仍可保持垂直。
天線及電台架設完成後,中午時間的測試,無線電機不開pre-amp的情況下,底噪約表頭值6-7,與宜蘭,新竹,高雄等電台完成預先測試,雙方通聯良好。
14:00 正式全國通聯測試演練,發現底噪升至表頭值9+,心想不妙,若遠方電台信號我收得不夠好,可能無法完全抄收,果然一小時的演練過程,有一些電台我抄收困難或甚至完全無法抄收。
第一次於此ARESV演練擔任主控,很感謝耐心在線上守聽的各地電台的配合和紀錄各電台的接收訊號報告,還有很多需要學習和精進。
改進事項:
1. 天線:T2FD天線雖然理論上發射效率比Dipole差,但它的接收噪音有可能是比Dipole要佳的,可得到較好的訊噪比;另外也許也可考慮全尺寸 Loop天線+Tuner。感謝BM2GJP的意見,也可考慮NVIS的天線。
2. 事前準備:準備最新資料的各地電台的呼號QTH log sheet,以及值機和負責人員。
3. 擔任主控口條和節奏的掌握,訊號不佳時的處理方式等仍需要加強。
4. 測試流程,本次忘記要請各電台Check-out。
2016年11月20日 星期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20161104P00001)-432-440Mhz開放問題
案件編號: 20161104P00001
案件申請日期:2016/11/4
案件回覆編號:NCC-1050052749
案件回覆日期:2016/11/22
陳情信主題:
432-440Mhz 頻率何時開放? 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 Radio Amateur Satellite Cooperation (AMSAT) 是世界各國普遍從事的業餘無線電活動項目之一,利用業餘無線電人造衛星,進行相關技術的實驗研發及推廣。
很遺憾,經查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台灣地區,雖然交通部已開放 432 - 440 Mhz 頻率給業餘無線電使用,但一直等候不到貴會(NCC)開放 432 - 440 Mhz供業餘使用;與世界其他國家 430 - 440 Mhz的業餘無線電使用範圍不一致。
國際上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統一使用432-440範圍內的頻率操作,造成國內有興趣參與研究和實驗的愛好者難以合法參與,間接阻擬了國內相關技術的發展。
台灣政府時常打著要與國際接軌,參與國際活動的口號,但例如業餘無線電這項最容易和國際接軌的項目卻與國際共識規範不符且阻礙重重,請貴會重視此現有問題,此信也懇請貴會告知:
1. 台灣何時可開放 432 - 440 Mhz 業餘無線電使用?
2. 若432 - 440 Mhz 無開放,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活動?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二、有關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Radio Amateur Satellite Cooperation (AMSAT) 1節,由於目前尚未開放432-440MHz頻段,因此尚無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臺端意見本會將錄案一併納入修法之參考。 三、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案件申請日期:2016/11/4
案件回覆編號:NCC-1050052749
案件回覆日期:2016/11/22
陳情信主題:
432-440Mhz 頻率何時開放? 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 Radio Amateur Satellite Cooperation (AMSAT) 是世界各國普遍從事的業餘無線電活動項目之一,利用業餘無線電人造衛星,進行相關技術的實驗研發及推廣。
很遺憾,經查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台灣地區,雖然交通部已開放 432 - 440 Mhz 頻率給業餘無線電使用,但一直等候不到貴會(NCC)開放 432 - 440 Mhz供業餘使用;與世界其他國家 430 - 440 Mhz的業餘無線電使用範圍不一致。
國際上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統一使用432-440範圍內的頻率操作,造成國內有興趣參與研究和實驗的愛好者難以合法參與,間接阻擬了國內相關技術的發展。
台灣政府時常打著要與國際接軌,參與國際活動的口號,但例如業餘無線電這項最容易和國際接軌的項目卻與國際共識規範不符且阻礙重重,請貴會重視此現有問題,此信也懇請貴會告知:
1. 台灣何時可開放 432 - 440 Mhz 業餘無線電使用?
2. 若432 - 440 Mhz 無開放,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活動?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台端105年11月4日電子郵件有關「432-440MHz 頻段何時開放? 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 」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432-440MHz頻段何時開放1節,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規定,432-440MHz頻率係供業餘無線電業務在次要使用條件下使用,目前NCC刻正就相關管理配套進行研議並朝向開放該頻段規劃,預計106年7月底前完成「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之修正。惟在修正完成前,該頻段尚不得使用。二、有關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Radio Amateur Satellite Cooperation (AMSAT) 1節,由於目前尚未開放432-440MHz頻段,因此尚無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臺端意見本會將錄案一併納入修法之參考。 三、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20161104P00004)-NCC績效及中繼電台
案件編號: 20161104P00004
案件日期:2016/11/4
回覆案號:NCC-1050052828
回覆日期:2016/11/21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有關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已載明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但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民國95年)以來已逾十年,未有任何一台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設立。嚴重影響通訊傳播健全發展及國民權利。
請問貴會自成立以來是否依本信前述法令就上述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部分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若無,
懇請貴會依法執行相應措施。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二、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電臺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後,檢具本會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臨時電臺、輔助電臺、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有鑑於前揭規定對於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並無明確規範,為利是項業餘無線電活動之推廣及相關電臺之申設使用,本會刻正研議本辦法修正草案,將檢討增訂相關規定,以資適用。
三、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案件日期:2016/11/4
回覆案號:NCC-1050052828
回覆日期:2016/11/21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有關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已載明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但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民國95年)以來已逾十年,未有任何一台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設立。嚴重影響通訊傳播健全發展及國民權利。
請問貴會自成立以來是否依本信前述法令就上述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部分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若無,
懇請貴會依法執行相應措施。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1月4日電子郵件有關「本會之業餘無線電業務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3條第1項:「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本會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的宗旨,積極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普及等目標而努力。合先敘明。 二、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電臺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後,檢具本會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臨時電臺、輔助電臺、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有鑑於前揭規定對於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並無明確規範,為利是項業餘無線電活動之推廣及相關電臺之申設使用,本會刻正研議本辦法修正草案,將檢討增訂相關規定,以資適用。
三、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NCC-1050051732)-APRS電台申請
案件回覆編號:NCC-1050051732
案件回覆日期:2016/11/21
回覆內容:
二、基本上,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仍屬未違反上開法規。是以,倘臺端以已獲核准設置之行動式業餘電臺及核准使用之頻率,對外傳送、接收各業餘電臺之地理位置,再於後端之個人電腦上整合地理圖資進行電臺位置呈現,且未有連接公共通信系統(含網際網路)之情形,則尚無須另行申請APRS電臺執照。
三、另查本辦法所規定之業餘電臺(含第18條所稱之特殊業餘電臺),尚無臺端所詢之自動位置回報系統APRS電臺,至是否有必要於法規中增列,本會將錄案作為未來檢討修訂相關法規之參據。
四、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案件回覆日期:2016/11/21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APRS(Automatic Position Report System)電臺申請方式」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用電信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二、基本上,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仍屬未違反上開法規。是以,倘臺端以已獲核准設置之行動式業餘電臺及核准使用之頻率,對外傳送、接收各業餘電臺之地理位置,再於後端之個人電腦上整合地理圖資進行電臺位置呈現,且未有連接公共通信系統(含網際網路)之情形,則尚無須另行申請APRS電臺執照。
三、另查本辦法所規定之業餘電臺(含第18條所稱之特殊業餘電臺),尚無臺端所詢之自動位置回報系統APRS電臺,至是否有必要於法規中增列,本會將錄案作為未來檢討修訂相關法規之參據。
四、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61018P00002) - Internet連結詢問
案件編號:20161018P00002
陳情日期:2016/10/18
回覆日期:2016/10/28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
當業餘無線電通聯未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有營利性質的行為,但因「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定義不明,故以下我想舉出兩個實際業餘無線電操作時的案例來詢問探討,此二案例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案例一、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個人電腦上的應用程式將業餘無線電機所接收到的電台或資訊利用Internet傳送至網上的server,在這些相關資料的電台的同意之下,開放讓自己或他人可利用網頁瀏覽器讀取server上的資訊。
案例二、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利用Internet與遠方同樣連接個人電腦的業餘無線電機進行通聯。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0月18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連接Internet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
二、有關台端提出之案例,是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乙節,綜整說明如下:
(一)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個人電腦上的應用程式將業餘無線電機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利用Internet(即公共通信系統)傳送至網上的server,並開放供自己或他人利用網頁瀏覽器讀取:倘業餘無線電機係直接連接個人電腦,且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亦透過個人電腦直接連接Internet進行即時或批次之資料傳送,無論係採自動傳送或於個人電腦操作下達指令進行傳送,均視為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直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言之,如業餘無線電機與Internet間並未建立通信路由,其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係以間接方式連接至Internet並進行傳送,例如業餘無線電機將所接收到的資訊先存至個人電腦,經過人工處理後,再以人為操作方式藉由Internet傳送至網上的server,則尚非法所不許,亦與前揭法令規定無抵觸。
(二)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利用Internet與遠方同樣連接個人電腦的業餘無線電機進行通聯:客觀上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並直接連接及利用Internet傳送資料或進行通聯,除已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常態)外,亦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直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三、至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前述案例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則尚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情形。
四、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陳情日期:2016/10/18
回覆日期:2016/10/28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
當業餘無線電通聯未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有營利性質的行為,但因「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定義不明,故以下我想舉出兩個實際業餘無線電操作時的案例來詢問探討,此二案例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案例一、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個人電腦上的應用程式將業餘無線電機所接收到的電台或資訊利用Internet傳送至網上的server,在這些相關資料的電台的同意之下,開放讓自己或他人可利用網頁瀏覽器讀取server上的資訊。
案例二、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利用Internet與遠方同樣連接個人電腦的業餘無線電機進行通聯。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0月18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連接Internet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
二、有關台端提出之案例,是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乙節,綜整說明如下:
(一)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個人電腦上的應用程式將業餘無線電機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利用Internet(即公共通信系統)傳送至網上的server,並開放供自己或他人利用網頁瀏覽器讀取:倘業餘無線電機係直接連接個人電腦,且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亦透過個人電腦直接連接Internet進行即時或批次之資料傳送,無論係採自動傳送或於個人電腦操作下達指令進行傳送,均視為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直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言之,如業餘無線電機與Internet間並未建立通信路由,其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係以間接方式連接至Internet並進行傳送,例如業餘無線電機將所接收到的資訊先存至個人電腦,經過人工處理後,再以人為操作方式藉由Internet傳送至網上的server,則尚非法所不許,亦與前揭法令規定無抵觸。
(二)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利用Internet與遠方同樣連接個人電腦的業餘無線電機進行通聯:客觀上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並直接連接及利用Internet傳送資料或進行通聯,除已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常態)外,亦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直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三、至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前述案例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則尚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情形。
四、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60601P00007) - 中繼電台
案件編號:20160601P00007
陳情日期:2016/6/1
回覆日期:2016/6/6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為了有利於台灣之業餘無線電良好促進和發展,以及推廣業餘頻率合法之業餘通訊用途,中繼電臺扮演著UHF/VHF頻段通訊十分重要的角色;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繼電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人有意申請架設業餘無線電中繼電臺,請問貴會應依何程序及填寫何表格申請辦理?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 台端105年6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特殊業餘電臺之中繼電臺、示標電臺申請」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電臺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後,檢具本會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臨時電臺、輔助電臺、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合先敘明。
二、有鑑於前揭規定對於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並無明確規範,本會刻正研議本辦法修正草案,有關「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將一併納入檢討並增訂相關規定,以資適用。
陳情日期:2016/6/1
回覆日期:2016/6/6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為了有利於台灣之業餘無線電良好促進和發展,以及推廣業餘頻率合法之業餘通訊用途,中繼電臺扮演著UHF/VHF頻段通訊十分重要的角色;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繼電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人有意申請架設業餘無線電中繼電臺,請問貴會應依何程序及填寫何表格申請辦理?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 台端105年6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特殊業餘電臺之中繼電臺、示標電臺申請」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電臺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後,檢具本會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臨時電臺、輔助電臺、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合先敘明。
二、有鑑於前揭規定對於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並無明確規範,本會刻正研議本辦法修正草案,有關「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將一併納入檢討並增訂相關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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