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61018P00002) - Internet連結詢問

案件編號:20161018P00002
陳情日期:2016/10/18
回覆日期:2016/10/28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

當業餘無線電通聯未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有營利性質的行為,但因「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定義不明,故以下我想舉出兩個實際業餘無線電操作時的案例來詢問探討,此二案例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案例一、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個人電腦上的應用程式將業餘無線電機所接收到的電台或資訊利用Internet傳送至網上的server,在這些相關資料的電台的同意之下,開放讓自己或他人可利用網頁瀏覽器讀取server上的資訊。

案例二、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利用Internet與遠方同樣連接個人電腦的業餘無線電機進行通聯。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0月18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連接Internet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

  二、有關台端提出之案例,是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乙節,綜整說明如下:


  (一)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個人電腦上的應用程式將業餘無線電機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利用Internet(即公共通信系統)傳送至網上的server,並開放供自己或他人利用網頁瀏覽器讀取:倘業餘無線電機係直接連接個人電腦,且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亦透過個人電腦直接連接Internet進行即時或批次之資料傳送,無論係採自動傳送或於個人電腦操作下達指令進行傳送,均視為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直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言之,如業餘無線電機與Internet間並未建立通信路由,其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係以間接方式連接至Internet並進行傳送,例如業餘無線電機將所接收到的資訊先存至個人電腦,經過人工處理後,再以人為操作方式藉由Internet傳送至網上的server,則尚非法所不許,亦與前揭法令規定無抵觸。

  (二)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利用Internet與遠方同樣連接個人電腦的業餘無線電機進行通聯:客觀上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並直接連接及利用Internet傳送資料或進行通聯,除已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常態)外,亦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直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三、至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前述案例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則尚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情形。

  四、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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