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60601P00007) - 中繼電台

案件編號:20160601P00007
陳情日期:2016/6/1
回覆日期:2016/6/6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為了有利於台灣之業餘無線電良好促進和發展,以及推廣業餘頻率合法之業餘通訊用途,中繼電臺扮演著UHF/VHF頻段通訊十分重要的角色;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繼電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人有意申請架設業餘無線電中繼電臺,請問貴會應依何程序及填寫何表格申請辦理?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 台端105年6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特殊業餘電臺之中繼電臺、示標電臺申請」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電臺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後,檢具本會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臨時電臺、輔助電臺、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合先敘明。


二、有鑑於前揭規定對於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並無明確規範,本會刻正研議本辦法修正草案,有關「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將一併納入檢討並增訂相關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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