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NCC陳情信- 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工作需求,應如何辦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20180801P00002)-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

案件編號: 20180801P00002
案件申請日期:2018/8/1
案件回覆編號:NCC-1070041677
案件回覆日期:2018/8/9
陳情信主題:

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經長期在業餘無線電VHF及UHF頻段監聽發現,常有非業餘活動在頻段上使用;進一步了解後發現有一些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有無線電聯絡的工作需求,但FRS因功率低且無法設立中繼,故不堪工作使用,所以知情或不知情地非法使用了業餘頻段,甚至非法架設中繼台。

詢問了相關業者後,得到的回覆為NCC除了FRS外,並無規劃供私人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可工作使用之頻率,以致於業者想要申請合法使用合用的無線電卻窒礙難行。

請問貴會現況是否如此?
請問私人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

謝謝。
蘇華威敬上

NCC回覆內容

敬啟者:

  茲復臺端107年8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使用頻率須符合國際相關規定,經查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均開放27MHz(即26.965-27.405MHz)免執照頻段供前揭業者使用;另查我國交通部最新版(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中26.965-27.405MHz頻段為供5W以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CBRS)業務使用,合先敘明。
  二、至前揭業者若申請專用無線電信之設置使用,則須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應填具相關申請文件向本會申請專用電信頻率指配,俟經本會核准後,尚須負擔電臺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費等證照費及頻率使用費等,併予敘明。
  三、考量頻率資源有限性及頻率和諧共用,本會仍建議前揭業者使用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FRS)及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CBRS)。本會亦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相關規劃,並考量前揭業者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及未來發展需求,適時研議相關開放建議,俾提供交通部辦理頻率規劃之參考。
  四、荷承臺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

業餘用途NCC頻率指配與交通部頻率分配不一致之合理性疑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20180718P00003)-業餘用途NCC頻率指配與交通部頻率分配不一致之合理性疑問

案件編號: 20180718P00003
案件申請日期:2018/7/13
案件回覆編號:NCC-1070039162
案件回覆日期:2018/7/27
陳情信主題:

業餘用途NCC頻率指配與交通部頻率分配不一致之合理性疑問?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依據106年2月版「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交通部郵電司承辦)及107年1月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兩份最新資料之「業餘用途」頻率比對,發現諸多不一致情況,皆為分配表頻率有分配給業餘用途,但NCC未於技術規範上指配,詳細表格請見如下連結 (或附件1附件2截圖):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aFE2_LCcUJEDsnlhdn51nTMhdgq98CtxQNy7plo0hys/edit?usp=sharing



基於業餘無線電乃非營利個人嗜好,且有利於國人從事正常興趣活動甚至進而可在無線通訊領域領先發展研究,主管單位理應鼓勵其正當發展,而可使用頻率的指配是基本工作。

特別提出有一些頻率郵電司已分配規劃為業餘主要用途如:3.5125 - 3.55 Mhz, 3.5612 - 3.90 Mhz, 50.15 - 54.00 Mhz, 146 - 148 Mhz, 77.5 - 78 Ghz, 134 - 136 Ghz等,但NCC卻未於技術規範上指配這些頻率,實令人不解。
想詢問及請相關單位研議何時可修訂指配給業餘使用,謝謝。

蘇華威敬上

NCC回覆內容
敬啟者:
  茲復臺端107年7月18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用途NCC頻率指配與交通部頻率分配不一致之合理性疑問」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本會目前開放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頻段,原則上均依交通部最新版(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中「頻段業務分配」欄及「備註」欄內容作為開放依據,先予敘明。
  二、臺端電子郵件中所列部分頻段,雖在前揭頻率分配表中我國「頻段業務分配」欄明列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且「備註」欄未列任何限制或未註明開放供其他特定業務使用,但本會尚未開放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係考量該頻段尚須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進一步協議。併予敘明。
  三、為賡續鼓勵我國業餘無線電之發展,本會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相關規劃,並考量國內其他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及未來發展需求,兼顧過去時空背景使用相關頻段的既有使用者之權益及其業務之重要性,進行滾動式檢討,適時研議相關開放建議,俾提供交通部辦理頻率規劃之參考。
  四、荷承臺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