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51201P00003) - 天線型式是否提供

案件編號:20151201P00003
主題:
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為何需要提供天線型式?
申訴時間:2015/12/1
預計完成時間:2015/12/22
內容:

承辦人您好,

本人於104年9月申請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時,貴會網站及辦理流程皆無說明需要天線型式,但監理處承辦人卻要求提供,請問此案要求提供天線型式之法源為何?

經本人查詢"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相關修改歷程,發現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09605053470號令」中其中有作以下修訂:
第十六條:
原法條:…"天線型式"
修訂後:(刪除"天線型式")

第二十條:
原法條:業餘電台之設置地點、業餘無線電機或天線設備變更時,應填具電台異動申請書,向電信總局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修訂後:業餘無線電台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台設置地點變更時,業餘無線電人員應填具電台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修訂說明:按天線設備系屬傳輸導體,非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業餘無線電通訊狀況之良窳與天線息息相關,欲提升通訊技,時時調整天線或變更天線設備實屬常事,乃不予管制。

由以上修訂文可知民國96年以前,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需要提供天線型式資料,但法條修訂後,如修訂說明所述,已不需要此資料,請貴單位再次澄清現行北、中、南區監理處要求天線型式資料之作法之法源依據為何?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NCC回覆日期:2015/12/16
NCC回覆內容擷取:

茲復台端12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為何需要提供天線型式?」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台端104年12月1日電子郵件(本會收文文號:1040062615)辦理。

  二、有關台端陳情意見,經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有關業餘無線電天線相關條文內容已修訂刪除。惟業餘無線電天線設置不得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合先敘明。

  三、業餘無線電天線雖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避免業餘無線電天線設置位置或天線(過大)遭附近居民抗爭,本會得請申請人提供業餘無線電天線規格、外觀圖、架設地點照片等相關資料,供本會核准固定式業餘無線電電臺架設許可之參考。

  四、為簡政便民,並回歸電信法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業餘電臺架設應檢附之「電臺架設處切結書暨建築物所有人之設臺同意書」,申請人得免附天線型式規格等資料;惟電臺設置處所若引發相關爭議(如是否違反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非本會所轄業務範圍),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50903P00002) - 未改裝R3機器審驗

案件編號:20150903P00002
主題: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 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規範
申訴時間:2015/9/3
預計完成時間:2015/9/24
內容:

貴會承辦人您好,

本人個資已於此申訴系統登錄,故不贅述。
針對未改裝之IARU R3規範的業餘無線電機提出疑問。
相關法源為"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請問依"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中,未改裝之原廠制造之IARU R3之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此規範。

謝謝。



NCC回覆日期:2016/9/10
NCC回覆內容擷取:

茲復台端104年9月3日電子郵件有關「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規範」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電信法第46條第4項、第50條第1項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有關業餘無線電機接收頻率及固定式、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審驗規定摘要如下:


  (一)第19點-業餘無線電機禁止具有發射或接收公眾通信頻率並予解調之機能。

  (二)第22點-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審驗項目及標準:


  1、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2、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

  3、混附發射:混附發射之功率不得超過第18點之規定。

  (三)第23點-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之審驗項目及標準:


  1、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2、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

  二、有關台端洽詢之「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倘經審驗結果如下,即符合前揭技術規範規定。惟於國內使用時發射頻段應遵循不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頻段區間。


  (一)發射頻率不超過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nion,IARU)規劃第3區(Region3)使用之業餘無線電頻段。

  (二)發射功率不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第4點至第6點規定。

  (三)混附發射功率不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第18點規定。


  (四)未具有接收公眾通信頻率並予解調之機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60108P00005) - 詢問blog公布

業餘無線電相關業務,主管單位NCC在承辦過程中有關法令未明確之處,北、中、南區監理處承辦單位執行業務的方式有差異,且NCC網站上的部分資訊也屬過時非最新狀態,因此造成民眾辦理案件的困擾。
本人曾利用NCC陳情信的方式澄清相關業務之辦理,以利案件順利進行,考量本人所遇到的問題,很有可能他人也碰到同樣情況而再次詢問NCC,徒增不必要的人力和時間浪費,同時秉持期待NCC及人民之間的業務辦理更加順利合法合理合情之精神。擬將本人的陳情信內容擷取可供他人參考的部分公布於本人Blog網站,直到NCC官方網站更新相關資訊。

以下是有關公布本人陳情信回覆內容的陳情信:
2016/1/21 NCC承辦人員告知本人可否先將欲公布之內容貼於本人blog上以供NCC承辦單位評估。
欲公布之陳情信:
NCC陳情信-20150903p00002
NCC陳情信-20151201p00003

案件編號:20160108P00005
主題:NCC陳情信及其回覆公布於個人Blog網站
申訴時間:2016/1/8
預計完成時間:2016/1/29
內容:
您好,

本人曾有幾次利用陳情信的方式澄清一些現有法令或規範或監理處辦理案件之疑慮,以利案件順利進行。
但考量貴會之網頁並非時時刻刻將最新資訊公布,且本人所遇到的問題,很有可能他人也碰到同樣情況而再次詢問,徒增不必要的人力和時間浪費。因此擬將本人的陳情信內容可供他人參考的部分公布於本人Blog網站,直到貴會網站更新相關資訊,特此告知,請予以同意。

祝順利。
蘇華威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