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61018P00002) - Internet連結詢問

案件編號:20161018P00002
陳情日期:2016/10/18
回覆日期:2016/10/28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

當業餘無線電通聯未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有營利性質的行為,但因「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定義不明,故以下我想舉出兩個實際業餘無線電操作時的案例來詢問探討,此二案例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案例一、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個人電腦上的應用程式將業餘無線電機所接收到的電台或資訊利用Internet傳送至網上的server,在這些相關資料的電台的同意之下,開放讓自己或他人可利用網頁瀏覽器讀取server上的資訊。

案例二、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利用Internet與遠方同樣連接個人電腦的業餘無線電機進行通聯。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0月18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連接Internet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

  二、有關台端提出之案例,是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乙節,綜整說明如下:


  (一)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個人電腦上的應用程式將業餘無線電機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利用Internet(即公共通信系統)傳送至網上的server,並開放供自己或他人利用網頁瀏覽器讀取:倘業餘無線電機係直接連接個人電腦,且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亦透過個人電腦直接連接Internet進行即時或批次之資料傳送,無論係採自動傳送或於個人電腦操作下達指令進行傳送,均視為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直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言之,如業餘無線電機與Internet間並未建立通信路由,其所接收到的電臺或資訊係以間接方式連接至Internet並進行傳送,例如業餘無線電機將所接收到的資訊先存至個人電腦,經過人工處理後,再以人為操作方式藉由Internet傳送至網上的server,則尚非法所不許,亦與前揭法令規定無抵觸。

  (二)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利用Internet與遠方同樣連接個人電腦的業餘無線電機進行通聯:客觀上業餘無線電機連接個人電腦,並直接連接及利用Internet傳送資料或進行通聯,除已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常態)外,亦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直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三、至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前述案例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則尚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情形。

  四、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60601P00007) - 中繼電台

案件編號:20160601P00007
陳情日期:2016/6/1
回覆日期:2016/6/6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為了有利於台灣之業餘無線電良好促進和發展,以及推廣業餘頻率合法之業餘通訊用途,中繼電臺扮演著UHF/VHF頻段通訊十分重要的角色;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繼電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人有意申請架設業餘無線電中繼電臺,請問貴會應依何程序及填寫何表格申請辦理?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 台端105年6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特殊業餘電臺之中繼電臺、示標電臺申請」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電臺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後,檢具本會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臨時電臺、輔助電臺、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合先敘明。


二、有鑑於前揭規定對於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並無明確規範,本會刻正研議本辦法修正草案,有關「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將一併納入檢討並增訂相關規定,以資適用。

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51125P00007) - 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業餘無線電

案件編號:20151125P00007
提送時間:2015年11月25日
回覆時間:2015年12月16日
提送內容:

承辦人您好,


網路及電腦科技發達,結合此科技之輔助,可發揮更方便及更有效率的業餘無線電操作及活動。
先進的數位通訊模式,如PSK31, JT65等等,電腦輔助為必要條件;而利用網路資訊輔助也可即時分享資訊,例如對通訊比賽成效非常重要,遙測電台利用網路也可將遙測資訊提供給需要的人使用。

請問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業餘無線電現行管理辦法是否有抵觸? 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


回覆內容:

茲復台端104年11月25日電子郵件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現行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是否有抵觸,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現行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否有抵觸,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等節,查本辦法尚無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業餘無線電操作及活動等相關規定,惟目前業餘無線電人員從事業餘無線電操作如數據通訊、網路通訊及業餘無線電協會等相關單位辦理業餘無線電相關活動,均與電腦、網路技術相結合,倘無違背本辦法揭示之立法精神及操作業餘電臺作業之目的,尚非法所不許,亦與本辦法無抵觸。

  二、至使用業餘無線電網路通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仍須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