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 星期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20161104P00004)-NCC績效及中繼電台

案件編號: 20161104P00004
案件日期:2016/11/4
回覆案號:NCC-1050052828
回覆日期:2016/11/21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有關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已載明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但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民國95年)以來已逾十年,未有任何一台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設立。嚴重影響通訊傳播健全發展及國民權利。

請問貴會自成立以來是否依本信前述法令就上述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部分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若無,
懇請貴會依法執行相應措施。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1月4日電子郵件有關「本會之業餘無線電業務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3條第1項:「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本會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的宗旨,積極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普及等目標而努力。合先敘明。 
  二、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電臺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後,檢具本會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臨時電臺、輔助電臺、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有鑑於前揭規定對於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並無明確規範,為利是項業餘無線電活動之推廣及相關電臺之申設使用,本會刻正研議本辦法修正草案,將檢討增訂相關規定,以資適用。
  三、
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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