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20151125P00007
提送時間:2015年11月25日
回覆時間:2015年12月16日
提送內容:
承辦人您好,
網路及電腦科技發達,結合此科技之輔助,可發揮更方便及更有效率的業餘無線電操作及活動。
先進的數位通訊模式,如PSK31, JT65等等,電腦輔助為必要條件;而利用網路資訊輔助也可即時分享資訊,例如對通訊比賽成效非常重要,遙測電台利用網路也可將遙測資訊提供給需要的人使用。
請問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業餘無線電現行管理辦法是否有抵觸? 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
回覆內容:
茲復台端104年11月25日電子郵件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現行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是否有抵觸,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現行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否有抵觸,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等節,查本辦法尚無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業餘無線電操作及活動等相關規定,惟目前業餘無線電人員從事業餘無線電操作如數據通訊、網路通訊及業餘無線電協會等相關單位辦理業餘無線電相關活動,均與電腦、網路技術相結合,倘無違背本辦法揭示之立法精神及操作業餘電臺作業之目的,尚非法所不許,亦與本辦法無抵觸。
二、至使用業餘無線電網路通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仍須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DV-RPTR V1 板windows驅動程序&控制軟體
DV-RPTR v1版的相關軟體需要加入其yahoo group中才可方便取得,我將driver和software放在dropbox分享如下:
DV-RPTR v1 windows driver
DV-RPTR v1 control center 軟體 2012/4/28版本
DV-RPTR v1 windows driver
DV-RPTR v1 control center 軟體 2012/4/28版本
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51201P00003) - 天線型式是否提供
案件編號:20151201P00003
主題: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為何需要提供天線型式?
申訴時間:2015/12/1
預計完成時間:2015/12/22
內容:
承辦人您好,
本人於104年9月申請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時,貴會網站及辦理流程皆無說明需要天線型式,但監理處承辦人卻要求提供,請問此案要求提供天線型式之法源為何?
經本人查詢"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相關修改歷程,發現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09605053470號令」中其中有作以下修訂:
第十六條:
原法條:…"天線型式"
修訂後:(刪除"天線型式")
第二十條:
原法條:業餘電台之設置地點、業餘無線電機或天線設備變更時,應填具電台異動申請書,向電信總局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修訂後:業餘無線電台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台設置地點變更時,業餘無線電人員應填具電台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修訂說明:按天線設備系屬傳輸導體,非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業餘無線電通訊狀況之良窳與天線息息相關,欲提升通訊技,時時調整天線或變更天線設備實屬常事,乃不予管制。
由以上修訂文可知民國96年以前,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需要提供天線型式資料,但法條修訂後,如修訂說明所述,已不需要此資料,請貴單位再次澄清現行北、中、南區監理處要求天線型式資料之作法之法源依據為何?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NCC回覆日期:2015/12/16
NCC回覆內容擷取:
茲復台端12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為何需要提供天線型式?」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台端104年12月1日電子郵件(本會收文文號:1040062615)辦理。
二、有關台端陳情意見,經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有關業餘無線電天線相關條文內容已修訂刪除。惟業餘無線電天線設置不得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合先敘明。
三、業餘無線電天線雖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避免業餘無線電天線設置位置或天線(過大)遭附近居民抗爭,本會得請申請人提供業餘無線電天線規格、外觀圖、架設地點照片等相關資料,供本會核准固定式業餘無線電電臺架設許可之參考。
四、為簡政便民,並回歸電信法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業餘電臺架設應檢附之「電臺架設處切結書暨建築物所有人之設臺同意書」,申請人得免附天線型式規格等資料;惟電臺設置處所若引發相關爭議(如是否違反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非本會所轄業務範圍),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主題: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為何需要提供天線型式?
申訴時間:2015/12/1
預計完成時間:2015/12/22
內容:
承辦人您好,
本人於104年9月申請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時,貴會網站及辦理流程皆無說明需要天線型式,但監理處承辦人卻要求提供,請問此案要求提供天線型式之法源為何?
經本人查詢"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相關修改歷程,發現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09605053470號令」中其中有作以下修訂:
第十六條:
原法條:…"天線型式"
修訂後:(刪除"天線型式")
第二十條:
原法條:業餘電台之設置地點、業餘無線電機或天線設備變更時,應填具電台異動申請書,向電信總局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修訂後:業餘無線電台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台設置地點變更時,業餘無線電人員應填具電台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修訂說明:按天線設備系屬傳輸導體,非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業餘無線電通訊狀況之良窳與天線息息相關,欲提升通訊技,時時調整天線或變更天線設備實屬常事,乃不予管制。
由以上修訂文可知民國96年以前,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需要提供天線型式資料,但法條修訂後,如修訂說明所述,已不需要此資料,請貴單位再次澄清現行北、中、南區監理處要求天線型式資料之作法之法源依據為何?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NCC回覆日期:2015/12/16
NCC回覆內容擷取:
茲復台端12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為何需要提供天線型式?」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台端104年12月1日電子郵件(本會收文文號:1040062615)辦理。
二、有關台端陳情意見,經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有關業餘無線電天線相關條文內容已修訂刪除。惟業餘無線電天線設置不得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合先敘明。
三、業餘無線電天線雖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避免業餘無線電天線設置位置或天線(過大)遭附近居民抗爭,本會得請申請人提供業餘無線電天線規格、外觀圖、架設地點照片等相關資料,供本會核准固定式業餘無線電電臺架設許可之參考。
四、為簡政便民,並回歸電信法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業餘電臺架設應檢附之「電臺架設處切結書暨建築物所有人之設臺同意書」,申請人得免附天線型式規格等資料;惟電臺設置處所若引發相關爭議(如是否違反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非本會所轄業務範圍),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50903P00002) - 未改裝R3機器審驗
案件編號:20150903P00002
主題: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 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規範
申訴時間:2015/9/3
預計完成時間:2015/9/24
內容:
貴會承辦人您好,
本人個資已於此申訴系統登錄,故不贅述。
針對未改裝之IARU R3規範的業餘無線電機提出疑問。
相關法源為"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請問依"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中,未改裝之原廠制造之IARU R3之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此規範。
謝謝。
NCC回覆日期:2016/9/10
NCC回覆內容擷取:
茲復台端104年9月3日電子郵件有關「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規範」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電信法第46條第4項、第50條第1項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有關業餘無線電機接收頻率及固定式、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審驗規定摘要如下:
(一)第19點-業餘無線電機禁止具有發射或接收公眾通信頻率並予解調之機能。
(二)第22點-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審驗項目及標準:
1、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2、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
3、混附發射:混附發射之功率不得超過第18點之規定。
(三)第23點-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之審驗項目及標準:
1、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2、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
二、有關台端洽詢之「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倘經審驗結果如下,即符合前揭技術規範規定。惟於國內使用時發射頻段應遵循不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頻段區間。
(一)發射頻率不超過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nion,IARU)規劃第3區(Region3)使用之業餘無線電頻段。
(二)發射功率不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第4點至第6點規定。
(三)混附發射功率不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第18點規定。
(四)未具有接收公眾通信頻率並予解調之機能。
主題: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 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規範
申訴時間:2015/9/3
預計完成時間:2015/9/24
內容:
貴會承辦人您好,
本人個資已於此申訴系統登錄,故不贅述。
針對未改裝之IARU R3規範的業餘無線電機提出疑問。
相關法源為"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請問依"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中,未改裝之原廠制造之IARU R3之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此規範。
謝謝。
NCC回覆日期:2016/9/10
NCC回覆內容擷取:
茲復台端104年9月3日電子郵件有關「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規範」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電信法第46條第4項、第50條第1項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有關業餘無線電機接收頻率及固定式、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審驗規定摘要如下:
(一)第19點-業餘無線電機禁止具有發射或接收公眾通信頻率並予解調之機能。
(二)第22點-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審驗項目及標準:
1、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2、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
3、混附發射:混附發射之功率不得超過第18點之規定。
(三)第23點-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之審驗項目及標準:
1、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2、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
二、有關台端洽詢之「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倘經審驗結果如下,即符合前揭技術規範規定。惟於國內使用時發射頻段應遵循不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頻段區間。
(一)發射頻率不超過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nion,IARU)規劃第3區(Region3)使用之業餘無線電頻段。
(二)發射功率不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第4點至第6點規定。
(三)混附發射功率不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第18點規定。
(四)未具有接收公眾通信頻率並予解調之機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60108P00005) - 詢問blog公布
業餘無線電相關業務,主管單位NCC在承辦過程中有關法令未明確之處,北、中、南區監理處承辦單位執行業務的方式有差異,且NCC網站上的部分資訊也屬過時非最新狀態,因此造成民眾辦理案件的困擾。
本人曾利用NCC陳情信的方式澄清相關業務之辦理,以利案件順利進行,考量本人所遇到的問題,很有可能他人也碰到同樣情況而再次詢問NCC,徒增不必要的人力和時間浪費,同時秉持期待NCC及人民之間的業務辦理更加順利合法合理合情之精神。擬將本人的陳情信內容擷取可供他人參考的部分公布於本人Blog網站,直到NCC官方網站更新相關資訊。
以下是有關公布本人陳情信回覆內容的陳情信:
2016/1/21 NCC承辦人員告知本人可否先將欲公布之內容貼於本人blog上以供NCC承辦單位評估。
欲公布之陳情信:
NCC陳情信-20150903p00002
NCC陳情信-20151201p00003
案件編號:20160108P00005
主題:NCC陳情信及其回覆公布於個人Blog網站
申訴時間:2016/1/8
預計完成時間:2016/1/29
內容:
您好,
本人曾有幾次利用陳情信的方式澄清一些現有法令或規範或監理處辦理案件之疑慮,以利案件順利進行。
但考量貴會之網頁並非時時刻刻將最新資訊公布,且本人所遇到的問題,很有可能他人也碰到同樣情況而再次詢問,徒增不必要的人力和時間浪費。因此擬將本人的陳情信內容可供他人參考的部分公布於本人Blog網站,直到貴會網站更新相關資訊,特此告知,請予以同意。
祝順利。
蘇華威敬上
本人曾利用NCC陳情信的方式澄清相關業務之辦理,以利案件順利進行,考量本人所遇到的問題,很有可能他人也碰到同樣情況而再次詢問NCC,徒增不必要的人力和時間浪費,同時秉持期待NCC及人民之間的業務辦理更加順利合法合理合情之精神。擬將本人的陳情信內容擷取可供他人參考的部分公布於本人Blog網站,直到NCC官方網站更新相關資訊。
以下是有關公布本人陳情信回覆內容的陳情信:
2016/1/21 NCC承辦人員告知本人可否先將欲公布之內容貼於本人blog上以供NCC承辦單位評估。
欲公布之陳情信:
NCC陳情信-20150903p00002
NCC陳情信-20151201p00003
案件編號:20160108P00005
主題:NCC陳情信及其回覆公布於個人Blog網站
申訴時間:2016/1/8
預計完成時間:2016/1/29
內容:
您好,
本人曾有幾次利用陳情信的方式澄清一些現有法令或規範或監理處辦理案件之疑慮,以利案件順利進行。
但考量貴會之網頁並非時時刻刻將最新資訊公布,且本人所遇到的問題,很有可能他人也碰到同樣情況而再次詢問,徒增不必要的人力和時間浪費。因此擬將本人的陳情信內容可供他人參考的部分公布於本人Blog網站,直到貴會網站更新相關資訊,特此告知,請予以同意。
祝順利。
蘇華威敬上
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Peugeot 5008 更換電瓶DIY
Peugeot 5008 的電池深入引擎室內部不易更換。
以下是DIY更換步驟:
-先將進氣空氣濾心拆下,蓋子有4顆螺絲,與管不銹鋼環皆是十字螺絲。
-取出濾心,方便接下來的工作。
-拆下保險絲蓋,有兩個卡榫。
註:另一個保險絲蓋可不拆,我第一次作時有拆下。
-拆下正極接頭。
-拆下正極接到保險絲盒的線,固定螺帽13mm,使用套筒較好操作。
-拆下保險絲盒上的(不知用途)cable(13mm 螺帽,只能使用套筒才可拆)線和socket線,socket頭的橘紅色零件先推出,再將黑色卡榫往外撥,socket即可退出。
-上提保險絲盒,往左移開電瓶處。
-接下來可抽出電瓶上蓋,這個是第一次作的我碰到比較困難的地方,上蓋後方有三個卡榫,前方下方的卡榫是斜的,上蓋不可垂直上提,需要往上往前抽出。
-內部可看到負極椿頭的夾具,10mm六角螺帽。
-螺帽鬆開後,需要一點力慢慢將夾具移出椿頭。
-拆除電瓶固定片,10mm 螺絲,需要萬向頭和延長桿及10mm套筒較好操作。
-如此便可取出電瓶,以下是原廠出廠的電瓶,電力指示顯示無電。
-回裝依拆卸的相反順序即可。
-新電瓶使用湯淺 57114-SMF, 長,寬和原廠相同,但高75mm,比原廠90mm較矮,不過仍可安裝,原本查到國外網上的資料寫5008電瓶高90mm,但為求保險,我買了高75mm的電瓶。
以上工作所需要的工具:13mm 10mm 套筒,萬向頭,短延長桿,長延長桿,板手,十字起子,手電筒。
希望此DIY分享文章可以給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2014年4月13日 星期日
在Android手機上使用藍牙設定51tnc車台版
我終於擁有了一隻Android手機,試了幾個Bluetooth Terminal app,所以決定使用QWERTY的Bluetooth Terminal軟體來作設定,這應是最簡單的,不用作任何特別設定。
首先在app store打入 "Bluetooth Terminal" 來search
點選Qwerty作者的程式進入準備安裝:
安裝後開啟該程式:
點選手機右下方的 menu鍵,出現下方選項
點 "Connect a device - secure"
點Scan for devices蒐尋51tnc車台版
會出現還未配對的裝置 HC-06,點進去出現以下配對畫面
51tnc的藍牙配對密碼為1234
成功配對後會在右上角出現 "connect HC-06"同時51tnc車台版上的藍牙指示燈會持續亮
隨便send個字元,會出現51tnc的回應內容
接下來可輸入指令,輸入完後直接點send (不用管enter等的行尾指令)
設定成功,會顯示CMD OK!及最新的設定值,即完成設定。
首先在app store打入 "Bluetooth Terminal" 來search
點選Qwerty作者的程式進入準備安裝:
點 "Connect a device - secure"
點Scan for devices蒐尋51tnc車台版
會出現還未配對的裝置 HC-06,點進去出現以下配對畫面
51tnc的藍牙配對密碼為1234
成功配對後會在右上角出現 "connect HC-06"同時51tnc車台版上的藍牙指示燈會持續亮
隨便send個字元,會出現51tnc的回應內容
接下來可輸入指令,輸入完後直接點send (不用管enter等的行尾指令)
設定成功,會顯示CMD OK!及最新的設定值,即完成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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