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覆日期:2016/11/21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APRS(Automatic Position Report System)電臺申請方式」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用電信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二、基本上,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仍屬未違反上開法規。是以,倘臺端以已獲核准設置之行動式業餘電臺及核准使用之頻率,對外傳送、接收各業餘電臺之地理位置,再於後端之個人電腦上整合地理圖資進行電臺位置呈現,且未有連接公共通信系統(含網際網路)之情形,則尚無須另行申請APRS電臺執照。
三、另查本辦法所規定之業餘電臺(含第18條所稱之特殊業餘電臺),尚無臺端所詢之自動位置回報系統APRS電臺,至是否有必要於法規中增列,本會將錄案作為未來檢討修訂相關法規之參據。
四、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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