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20151125P00007
提送時間:2015年11月25日
回覆時間:2015年12月16日
提送內容:
承辦人您好,
網路及電腦科技發達,結合此科技之輔助,可發揮更方便及更有效率的業餘無線電操作及活動。
先進的數位通訊模式,如PSK31, JT65等等,電腦輔助為必要條件;而利用網路資訊輔助也可即時分享資訊,例如對通訊比賽成效非常重要,遙測電台利用網路也可將遙測資訊提供給需要的人使用。
請問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業餘無線電現行管理辦法是否有抵觸? 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
回覆內容:
茲復台端104年11月25日電子郵件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現行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是否有抵觸,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對於現行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否有抵觸,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可合法運用等節,查本辦法尚無有關電腦及網路輔助業餘無線電操作及活動等相關規定,惟目前業餘無線電人員從事業餘無線電操作如數據通訊、網路通訊及業餘無線電協會等相關單位辦理業餘無線電相關活動,均與電腦、網路技術相結合,倘無違背本辦法揭示之立法精神及操作業餘電臺作業之目的,尚非法所不許,亦與本辦法無抵觸。
二、至使用業餘無線電網路通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仍須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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