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20150903P00002
主題: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 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規範
申訴時間:2015/9/3
預計完成時間:2015/9/24
內容:
貴會承辦人您好,
本人個資已於此申訴系統登錄,故不贅述。
針對未改裝之IARU R3規範的業餘無線電機提出疑問。
相關法源為"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請問依"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中,未改裝之原廠制造之IARU R3之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此規範。
謝謝。
NCC回覆日期:2016/9/10
NCC回覆內容擷取:
茲復台端104年9月3日電子郵件有關「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是否合乎規範」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電信法第46條第4項、第50條第1項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有關業餘無線電機接收頻率及固定式、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審驗規定摘要如下:
(一)第19點-業餘無線電機禁止具有發射或接收公眾通信頻率並予解調之機能。
(二)第22點-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審驗項目及標準:
1、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2、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
3、混附發射:混附發射之功率不得超過第18點之規定。
(三)第23點-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之審驗項目及標準:
1、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2、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
二、有關台端洽詢之「未改裝之廠制IARU-R3業餘無線電機」,倘經審驗結果如下,即符合前揭技術規範規定。惟於國內使用時發射頻段應遵循不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頻段區間。
(一)發射頻率不超過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nion,IARU)規劃第3區(Region3)使用之業餘無線電頻段。
(二)發射功率不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第4點至第6點規定。
(三)混附發射功率不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第18點規定。
(四)未具有接收公眾通信頻率並予解調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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