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20180801P00002)-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
案件編號: 20180801P00002
案件申請日期:2018/8/1
案件回覆編號:NCC-1070041677
案件回覆日期:2018/8/9
陳情信主題: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案件申請日期:2018/8/1
案件回覆編號:NCC-1070041677
案件回覆日期:2018/8/9
陳情信主題:
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
承辦人您好,
經長期在業餘無線電VHF及UHF頻段監聽發現,常有非業餘活動在頻段上使用;進一步了解後發現有一些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有無線電聯絡的工作需求,但FRS因功率低且無法設立中繼,故不堪工作使用,所以知情或不知情地非法使用了業餘頻段,甚至非法架設中繼台。
詢問了相關業者後,得到的回覆為NCC除了FRS外,並無規劃供私人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可工作使用之頻率,以致於業者想要申請合法使用合用的無線電卻窒礙難行。
請問貴會現況是否如此?
請問私人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
謝謝。
蘇華威敬上
NCC回覆內容
敬啟者:
茲復臺端107年8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使用頻率須符合國際相關規定,經查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均開放27MHz(即26.965-27.405MHz)免執照頻段供前揭業者使用;另查我國交通部最新版(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中26.965-27.405MHz頻段為供5W以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CBRS)業務使用,合先敘明。
二、至前揭業者若申請專用無線電信之設置使用,則須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應填具相關申請文件向本會申請專用電信頻率指配,俟經本會核准後,尚須負擔電臺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費等證照費及頻率使用費等,併予敘明。
三、考量頻率資源有限性及頻率和諧共用,本會仍建議前揭業者使用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FRS)及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CBRS)。本會亦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相關規劃,並考量前揭業者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及未來發展需求,適時研議相關開放建議,俾提供交通部辦理頻率規劃之參考。
四、荷承臺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NCC回覆內容
敬啟者:
茲復臺端107年8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若有使用VHF或UHF頻率無線電之需求,而FRS無線電並無法滿足時,應如何辦理」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私人營利公司、客運或貨運業者使用頻率須符合國際相關規定,經查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均開放27MHz(即26.965-27.405MHz)免執照頻段供前揭業者使用;另查我國交通部最新版(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中26.965-27.405MHz頻段為供5W以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CBRS)業務使用,合先敘明。
二、至前揭業者若申請專用無線電信之設置使用,則須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應填具相關申請文件向本會申請專用電信頻率指配,俟經本會核准後,尚須負擔電臺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費等證照費及頻率使用費等,併予敘明。
三、考量頻率資源有限性及頻率和諧共用,本會仍建議前揭業者使用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FRS)及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CBRS)。本會亦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相關規劃,並考量前揭業者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及未來發展需求,適時研議相關開放建議,俾提供交通部辦理頻率規劃之參考。
四、荷承臺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