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 星期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20161104P00001)-432-440Mhz開放問題

案件編號: 20161104P00001
案件申請日期:2016/11/4
案件回覆編號:NCC-1050052749
案件回覆日期:2016/11/22
陳情信主題:
432-440Mhz 頻率何時開放? 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 Radio Amateur Satellite Cooperation (AMSAT) 是世界各國普遍從事的業餘無線電活動項目之一,利用業餘無線電人造衛星,進行相關技術的實驗研發及推廣。

很遺憾,經查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台灣地區,雖然交通部已開放 432 - 440 Mhz 頻率給業餘無線電使用,但一直等候不到貴會(NCC)開放 432 - 440 Mhz供業餘使用;與世界其他國家 430 - 440 Mhz的業餘無線電使用範圍不一致。

國際上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統一使用432-440範圍內的頻率操作,造成國內有興趣參與研究和實驗的愛好者難以合法參與,間接阻擬了國內相關技術的發展。

台灣政府時常打著要與國際接軌,參與國際活動的口號,但例如業餘無線電這項最容易和國際接軌的項目卻與國際共識規範不符且阻礙重重,請貴會重視此現有問題,此信也懇請貴會告知:

1. 台灣何時可開放 432 - 440 Mhz 業餘無線電使用?
2. 若432 - 440 Mhz 無開放,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活動?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台端105年11月4日電子郵件有關「432-440MHz 頻段何時開放? 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 」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432-440MHz頻段何時開放1節,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規定,432-440MHz頻率係供業餘無線電業務在次要使用條件下使用,目前NCC刻正就相關管理配套進行研議並朝向開放該頻段規劃,預計106年7月底前完成「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之修正。惟在修正完成前,該頻段尚不得使用。
  二、有關台灣如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Radio Amateur Satellite Cooperation (AMSAT) 1節,由於目前尚未開放432-440MHz頻段,因此尚無法申請參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衛星通訊。臺端意見本會將錄案一併納入修法之參考。
  三、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20161104P00004)-NCC績效及中繼電台

案件編號: 20161104P00004
案件日期:2016/11/4
回覆案號:NCC-1050052828
回覆日期:2016/11/21
陳情信內容:
承辦人您好,

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有關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已載明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但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民國95年)以來已逾十年,未有任何一台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設立。嚴重影響通訊傳播健全發展及國民權利。

請問貴會自成立以來是否依本信前述法令就上述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部分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若無,
懇請貴會依法執行相應措施。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1月4日電子郵件有關「本會之業餘無線電業務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3條第1項:「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本會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的宗旨,積極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普及等目標而努力。合先敘明。 
  二、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電臺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後,檢具本會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臨時電臺、輔助電臺、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有鑑於前揭規定對於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並無明確規範,為利是項業餘無線電活動之推廣及相關電臺之申設使用,本會刻正研議本辦法修正草案,將檢討增訂相關規定,以資適用。
  三、
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NCC-1050051732)-APRS電台申請

案件回覆編號:NCC-1050051732
案件回覆日期:2016/11/21
回覆內容:


茲復臺端105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有關「業餘無線電APRS(Automatic Position Report System)電臺申請方式」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用電信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
  二、基本上,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仍屬未違反上開法規。是以,倘臺端以已獲核准設置之行動式業餘電臺及核准使用之頻率,對外傳送、接收各業餘電臺之地理位置,再於後端之個人電腦上整合地理圖資進行電臺位置呈現,且未有連接公共通信系統(含網際網路)之情形,則尚無須另行申請APRS電臺執照。
  三、另查本辦法所規定之業餘電臺(含第18條所稱之特殊業餘電臺),尚無臺端所詢之自動位置回報系統APRS電臺,至是否有必要於法規中增列,本會將錄案作為未來檢討修訂相關法規之參據。
  四、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